在没有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下,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罚其实都属于行政处罚。我国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交警部门对违法司机作出行政处罚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对于交通违章处罚不服的处理方式包括:有权知道违章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当地县(市、区)(分局)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吊销驾驶证的处罚、罚款额度较大的处罚、强制报废车辆的处罚或者对车辆作出罚没决定的处罚,有权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