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具体内容为: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1.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2.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3.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4.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5.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6.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7.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8.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和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